山东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21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条件复工续建或新开工建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能耗、


煤耗指标,优先推荐省重点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
5、强化审批服务,加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具备开工、续建条件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实行特事特办,快审快批,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
二、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6、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1)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 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企业因疫情防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5)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
境应税行为,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次年 4 月 30 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限制。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6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业务。其中,一类企业的退税业务 2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企业, 开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力争 24 小时完成出口退税审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市级以上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疫情防控期间新发放和续贷的贷款,市县财政部门按合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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