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2020 年 2—4 月份房租免收;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
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
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牵头, 市财政局配合)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
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市国资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50%,最高 30 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运营补贴政策按省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4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15.畅通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
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对涉及跨省、跨市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省、市放行,鼓励物流企业采取省界甩挂运输方式开展物流运输,确保企业原料运得进、产品输得出。(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16.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间进行技改投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20%补贴,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