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提升服务 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四条 建立专班推进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问题。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深入推广“一网通办”,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减化流程,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五条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 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列入 2020 年度预算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将预算内投资优先向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
第十六条 优化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七条 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为
中小微企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解决企业用工、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和纠纷。
据介绍,本政策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
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济南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 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
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
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