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2 个月房租免收、4 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根据其减免费用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助。
第六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对纳入国家、省、市物 资统购统销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先缴后返 3 个月(2020 年 1 月-3 月)生产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 由企业提出税款缴纳延期申请,依法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第七条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稳定职工队伍 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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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强化要素保障 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
第十条 加强煤电油气供应。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及防护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油及天然气稳定供应。
第十一条 保持物流畅通。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确保生活必需品、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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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加强防疫药品及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第十三条 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大数据行动
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支持互联网医院建设,推动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