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 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行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