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95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
(七)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


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
(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八)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
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九)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 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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