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95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个人所得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9 号公告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


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
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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