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五)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六)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
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
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个人所得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