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95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六)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 2020 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四、出口税收政策


(一)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
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 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 告知纳税人。
(三)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
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


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五、财产和行为税、非税收入等政策
(一)纳税人适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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