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9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3 日印发








武汉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 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区总工会、各区工商联、各区企联/企协: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和省人社厅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职工生活费。
三、倡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集体协商。企业因受疫情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四、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
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
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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