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9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强化疫情防控和职工劳动保护。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 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处。要积极发挥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职工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非接触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不必要往返和聚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维稳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对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全力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0 年 1 月 28 日








武汉市抗击疫情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税费政策汇编






一、增值税政策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


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
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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