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06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
企业,2020 年第一季度房租免收,第二、三、四季度房租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户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导致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一、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需延期申报纳税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
税务局)
十二、加强中小企业法律援助服务。对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
本意见中“中小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认定。上述相关条款除国、省另有规定外,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 3 个月止。国、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湘潭市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4 日




株洲市关于温暖企业共克时艰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应对疫情的系列部署, 支持和鼓励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复工复产,做到防疫情、促发展“两手抓”、“两不误”,确保实现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迅速启动领导对口联系企业机制。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作为当前温暖企业行动的工作重点,市县两级领导和驻企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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