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68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 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 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8 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若干措施。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自治区“金融+”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为我区生产、运输、销售疫情防


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2.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 2020 年小微
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自治区地
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3.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 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 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 1%以内, 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 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 人民政府)
4.减轻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银保监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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