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32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
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
(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 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 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


0.5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
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和开发园区)
(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
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
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


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 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支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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