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32808 次浏览 | 分享到:

15.加快各类退税业务办理。做好跨境贸易便利化相关工作, 落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覆盖办理出口退税业务,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做好各类企业政策性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工作,推广网上申请退税办理业务,提高退税审批速度。
16.支持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发展。各镇、区属公司应加强与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的联络沟通,解决企业困难。开辟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在政策申请、用工复工、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绿色通道, 帮扶企业健康发展。
17.落实企业“有求必应”制度。做好“店小二”,帮助企业


解决经营困难,畅通热线电话(021-39885678)、网站


(http://58.40.18.222/comment.html)和公众号(青浦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号:qpssme)企业诉求反馈和信息发布渠道。各镇、区属公司建立相应平台、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上海市等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由区经委、财政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国家、市降费减负要求,支持黄浦区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支持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以下简称“黄浦十条”)。
“黄浦十条”的支持对象,是在黄浦区注册、受到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企业应当信用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
一、减轻企业负担


1.贯彻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额度不低于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2.推迟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基数调整。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 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职工 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推迟 3 个月。(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3.全面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
​      相关阅读
共商   共建   共享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五通发展  |  金融服务  |   智库服务国际合作   |   百园千企 |   企业风采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