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533 次浏览 | 分享到:

14.加大政府收储。对于疫情过后富余的产量,政府给予适当收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外贸支持。
15.加大商事服务。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责任单位: 市贸促会)
16.补贴参展费用。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 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 展位费 50%比例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 50%。
(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政府)
(七)加快资金兑现。


17.加快资金拨付。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上年度已确定兑现的项目,2 月底前全部兑现完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8.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妈妈式”服务要求,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生产要素、融资需求等多方面问题,市政府成立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帮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部门实行集中办公模式,全方位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健康发展。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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