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2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
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 6 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 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 6 个月金额和
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 2019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 2018
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 3 倍
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 2 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
奖补 50 万元。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 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500 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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