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2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在泉各银行保险机构
八、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用人单位可延期 3 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强化税收便利化服务。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 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 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辅导落实好医 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 收负担。加速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 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 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通知适用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泉州市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 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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