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全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拒绝隔离治


疗、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阻碍防疫措施、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以及制假售假、诈骗、聚众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网络舆论正能量。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及时纠正偏颇和极端做法,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加大针对性督查督办力度,通过实地督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教育等手段,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力戒形式主义, 继续改进工作作风,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
部明电〔2020〕2 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确保全省就业形势保持持续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
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落实好稳岗返还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二)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招用员工培训)、在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支持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 全技能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利用自有网站、第三方培训平台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
专项和中小企业发展等资金,对生产和采购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表现突出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继续给予以财政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

​      相关阅读
共商   共建   共享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五通发展  |  金融服务  |   智库服务国际合作   |   百园千企 |   企业风采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