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098 次浏览 | 分享到:


1.加大财税支持。对在疫情期间迎难而上、克服困难,积 极复工复产的企业和新开工的项目,利用海东市支持工业发展专 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用好用足用活国 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规定,竭力协助本地工业企业按政策规定申 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争取上级财税部门予以贷款贴息等各项 支持,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对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依法办理延 期申报,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不能再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 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延长承诺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不能在停业前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可补办 停业手续。
2.强化金融支撑。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争取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引导金
融机构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暂不调整贷


款分类、暂不纳入不良征信记录。开辟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适当减免手续费。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3.减轻企业负担。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依法
依规积极落实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可适当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 最多延长 6 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至国家规定的 5%。对承租海东工业园区、各县区工业园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可适情况减免租金。
4.优化要素保障。指导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调剂使用年休假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工信、人社等部门要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畅通运输绿色通道,企业生产所需煤电油气、原材料、产品
等,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采取发放应急物资通行证等办法,


确保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品运得出。打通职工通勤的进出通道, 切实保障符合上岗要求的企业职工上下班出行畅通。积极鼓励各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减少成本支出,对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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