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08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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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复工信息发布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进行发布。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要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信息。
(四)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指导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外出
务工人员就业指导服务,积极引导农民工在省内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劳务经纪人作用,有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同时,对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人员,及时提供线上技能培训等服务。对已在省外务工的人员,尤其是从事青海拉面相关产业人员,教育引导其自觉接受当地疾控部门管理,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落实防控措施。
(五)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各地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形势,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做好 日常就业失业统计分析研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市场供求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评估对就业的影响, 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就业形 势分析报告。
六、做好返岗复工疫情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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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疫情防护宣传。做好《致全省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和《致全省即将返城返岗农民工的一封信》宣传工作,指导各类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防护措施,教育引导劳动者消除心理恐慌,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后积极就业。
(二)指导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各地要按工作职责
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安排医学健康观察等工作,协助企业加强劳动力防病知识和个人防护培训。
七、加大劳动用工监察力度
(一)落实工作要求。各地要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有关要求,广泛宣传《劳动法》《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畅通电话、信件、网络、微信等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及时解答和反馈相关诉求处理情况,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保障 监察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自觉性,营造良好舆论 氛围,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及社会和谐 稳定。
(二)开展执法服务。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企业贯彻落实好“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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