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0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政府)


3.促进企业复产经营。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在疫情期间,对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监测等服务软件开展灵活办公方式的中小微企业,以服务券等形式给予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 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根据疫情防疫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实施审批“直通车”制度,推进“一网通办、一事通办”,重大项目在线审批 30 天内完成。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资源、交通物流、能源供应等在建和新开工项目,随到随批,24 小时内予以签复,3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优先配置要素指标。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并联推进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落实属地责任,对于企业提出的复工申请立即受理,及时组织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要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物资要素保障工作。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要一企派驻一组,提高协调指导保障能力。(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


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税支持
5.落实财政贴息政策。对照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资金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将我省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原辅材料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疫情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纳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在 2020 年的新增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参照国家做法,省级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大项目、农副产品供应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积极支持服务平台、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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