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青海银保监局、西宁海关)
四、减轻企业负担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影响的参保企业,可适当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最多延长6 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
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14.适当延长合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
企业,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
延长合同履行期限(3—6 个月),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欠款。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西宁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
15.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至国家规定的 5%,还可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后,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3—6 个月)。(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6.适度减免补助房屋租金。对承租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
区、创业园、孵化器)等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
业,可减免 6 个月租金,从 2020 年 1 月起执行,并可申请省级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租金补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生 活必需品重要保供作用的重点批发企业、商超、农贸市场及屠宰 企业,给予 50%的房租补贴或资金奖励,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其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经营的, 给予每家企业 1—2 万元防护消毒用品购置补贴。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 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三 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