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金融支撑
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企业稳定授信, 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
式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适
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暂不调整贷款分类。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2020 年,对中小微企业、实体企业、制造业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从省级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在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 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最大限度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适当减免手续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据实情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0.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适当降低原有贷款利率水平,确保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普
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原则上不低于其原有评级等次,并适度放松存贷比要求。加快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提供透明化低费率的续贷周转业务,降低续贷财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指导发
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
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1.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为其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延长追偿时限(3—6 个月),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并依据政策规定补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