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078 次浏览 | 分享到:


6.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
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


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企业因新冠肺炎 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 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落实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 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 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 减免地方性收费。对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公共交通服 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 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对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
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延长承诺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不能在停业前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可补办停业手续。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捐赠的,按规定予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 7.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优化投资结构,按照“资金跟着项目
走”的要求,加大向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项目的倾斜力度,优先
满足保障疫情防控项目资金需求,集中支持应急医疗救助设施、医疗防护用品、医疗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


治等重大项目领域。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传染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检验检测设备购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8.建立奖励机制。对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物资保障组下达的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其中,对承担防护用品任务的,按采购金额的 5%奖励;对承担洗消用品任务的,按照采购金额的 4%奖励; 对承担药品、医疗仪器、诊断试剂任务的,按照采购金额的 3% 奖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进口的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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