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化要素保障
17.加大务工稳岗力度。对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按照正常出勤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18.畅通运输绿色通道。对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物资,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将防疫物资、蔬菜食品、禽畜养殖饲料等应急性物资,重大项目生产、建设所需煤电油气、原材料、建筑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采取发放通行标识等办
法,确保优先便捷通行。及时解决企业交通物流受限困难,打通
企业生产物资、职工通勤的进出通道。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给予 50%的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9.统筹水、电、气保障。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要素保障部门申请缓缴 3 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 措施,并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缓缴的用电费用先期由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各按 50%承担,执行好停产、半停产企业基本电费支持性政策。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所需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的及时保供。强化生产要素供需动态监测和部门联动,精准调节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三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发电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青海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20.加强科研协同攻关。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
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责任单
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六、精心做好服务
21.创新优化办事流程。对具备生产条件的防疫物资项目, 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对有产能可以生产但资质受限的,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生产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及时完成生产任务,相关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 按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责任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