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88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十)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 2020 年中小微企业从县
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


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 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免。(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一)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
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准予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息贷款的业 务,税务部门给予免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或者单户
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负责)
(二十三)落实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并按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对没有违反纳税政策和税务管理规定的,原则上应提高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一个档次,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税务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
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持续推进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按50%税额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五、降低运营成本
(二十五)减轻企业用能压力。落实国家有关疫情期间降低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疫情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用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等负责)
​      相关阅读
共商   共建   共享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五通发展  |  金融服务  |   智库服务国际合作   |   百园千企 |   企业风采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