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548 次浏览 | 分享到:



7.落实降低社保费率。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20%调整为 16%,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上下限”。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加大稳岗力度
8.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
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理论知识线上培训,并对审核合格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线上培训学时原则上不高于全


部课时的 50%。待疫情结束后开展剩余线下实操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发展
11.加大研发生产支持力度。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增加产能,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对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市财政给予补助、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
景但暂时困难的技改项目,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给 予重点支持;优先扶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3.加大升规培育支持力度。对疫情期间坚持生产的企业, 年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的,全部实现入统,兑现财政奖励资金。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纳入市级医药物资储备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全力做好电力稳发、热力稳供、天然气产销衔接、油品供应、运输协调等工作。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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