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2803 次浏览 | 分享到: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
5.落实保险服务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 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 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或者对受疫情影响 延期缴费的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
6.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支持鼓励企业灵活运用用工信息平台,改现场招聘为线上招聘,推动用工需求对接,缓解企业用工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三、减轻企业负担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科研攻关的有关企业,落实免征增值税、减免所得税等政策。在疫情期间,对遭受重大损失影响的中小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可申请由受益地财政给予


地方实得财力 50%补助;确有其它特殊困难的,最高可给予地方实得财力 100%补助。落实与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8.优化税收服务。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落实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相关措施, 全市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对承租全市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 年 2 月份、3 月份、4 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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