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5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
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强化金融支持
(八)给予财政贴息和担保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 50%和 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30%
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


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以上八条措施重点支持我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含个体工商户), 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中央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在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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