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57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个月,缓交期不得超过 2020 年 6 月 30 日,逾期缴纳按每日 3‰收取滞纳金,费用交清前不予办理规划验收。(责任单位: 市资规局、各重点产业园区)
12.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 2020 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全市相关职能部门)
(三)推进援企稳岗


13.实施稳岗奖励政策。对不裁员的且 2020 年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 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申报缴费属正常缴费,不收取利息、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落实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后 3 个月,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海口市遵照执行。上述涉及的政策措施与海口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具体操作细则以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亚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特针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本地旅游企业(含景区、酒店、旅行社,以下简称“旅游企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安排 1 亿元专项用于稳定三亚旅游市场,支持旅游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及时发放奖补资金。对符合《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促进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奖补条件的旅游企业,市财政于 2020 年 2 月底完成奖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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