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2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 6 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 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 福州市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2 月 4 日印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



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共渡难关,现就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
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确保 2020 年对中小微企业信贷
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二、各银行机构对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白名单”中小微企业续贷时,执行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减点,减点幅度在 60 个基点
以内,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
成本。对生产“三必须一重要”重点生产领域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息予以贴息 5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争取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
市发改委、各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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